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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会 J9官方网站九游会 J9官方网站L某某与武汉国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Z某某、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管理有限公司等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 事实依据
九游会 J9官方网站九游会 J9官方网站L某某与武汉国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Z某某、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管理有限公司等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
事实依据原告L某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1389894元(其中被告国泰电器公司承担80%的责任,Z某某承担20%的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2日,原告L某某与被告国泰电器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租用被告国泰电器公司坐落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三路以西武汉国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厂房作仓库,用以堆放原告L某某的所有机电货物,租期为1年。
2018年4月2日15时,被告Z某某雇请第三人电焊工H某某、C某某无证使用电焊机在仓库内违规冒险作业焊接暗楼,操作不慎引燃附近纸箱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烧毁了原告L某某租赁仓库内的全部货物,给原告L某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国泰电器公司擅自将案涉火灾地点5栋丙类生产车间改为丙类仓储,未在5栋仓库依法配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及其它室内消防设施,并对被告Z某某私自雇请没有资质的电焊工在仓库内搭建暗楼的行为放任不管,导致案涉火灾发生;并且,火灾发生时,5栋仓库室外的消防设备未及时检修维护,其中三台消防栓均无法吸水,导致消防队到火灾现场后,因无法及时取水,延误了救火时机,致使大火烧了许久最终蔓延至离起火点最远的原告L某某租赁厂房。原告L某某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国泰电器公司辩称,第一,原告L某某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首先,被告国泰电器公司没有与被告Z某某等人达成共同侵权的故意,应排除共同侵权行为的适用。其次,导致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Z某某等人不当操作造成的,与被告国泰电器公司无关。最后,被告国泰电器公司虽然存在过错,但其过错不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后果。故被告国泰电器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第二,被告Z某某在火灾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首先,被告Z某某违反合同约定,未经被告国泰电器公司同意,私自焊接搭建暗楼,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其次,被告Z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安全管理规定在仓库内进行明火作业。最后,被告Z某某雇请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学习的无证人员使用电焊机违规冒险焊接作业,违反了法律规定。第三,第三人C某某、H某某两人也应承担按份责任。第三人C某某、H某某二人的违规操作,是造成火灾的根本原因,虽然二人已因其行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在确定按份责任比例时,应考虑第三人C某某、H某某的责任份额,并不能因原告L某某没有向其主张权利而加重被告国泰电器公司的责任份额。第四,从公允的角度上讲,被告国泰电器公司虽有过错,但包括原告L某某在内的承租商户自身并非完全无责,对自身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包括原告L某某在内的承租商户,违反《仓库租赁合同》、《仓库安全管理责任书》的规定,使用木质材料,私自搭建、改造所租空间,私自存放易燃物品,没有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上述违反合同规定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导致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第五,原告L某某主张我方消防设施无法使用,导致无法取水,延误救火时机的观点无证据证实,且不符合客观事实。仓库设置了小型消防站、室外消防栓和室内消防栓系统,配置了灭火器,并不存在无法使用的情况,火灾发生时,上述设施都在正常使用,火灾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也进行过检查,上述设施均没有问题,被告国泰电器公司也没有基于消防设施无法使用被追责或被行政处罚。且被告Z某某违规存放机油等产品导致火势迅速扩大无法控制。本次事故中,因原告L某某等商户存放的均为机电产品,用水救火并不是正确的选择,而应使用使用专业的灭火剂。第六,原告L某某主张的财产损失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的财产损失明显不合理。原告L某某向消防部门申报财产损失时虚报损失数额,夸大损失。被告国泰电器公司已赔付的33户商户中赔偿数额最高的商户,全部损失仅50万元,其余商户获得的赔偿数额均在50万元以下。原告L某某负有举证义务,证明其购进产品且尚未销售出去存放在仓库中的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及价格,包括其与关联交易方的资金流水等证明己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Z某某辩称,第一,原告L某某诉请赔偿损失的数额巨大,但其无事实依据,且存在严重失实夸大。第二,被告国泰电器公司在没有仓库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将消防验收合格的生产车间做仓库出租,同时违反有关建立防火墙和改建扩建应进行重新申报的规定,具有一定过错责任,导致被告Z某某租用不符合仓库消防要求的仓库失火,并造成财产损失,其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三,本案第三人五金机电城管理公司,作为管理方和提供物业服务方,未按国家规定组织消防培训、消防学习,也未按规定保养消防设施、未按消防要求配备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建立防火墙、安置烟感等消防设备,甚至连消防栓在灭火时都无水可供,使火势无法得到及时控制,导致火势蔓延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第四,第三人C某某及H某某不具有焊工资质,违规冒险作业,是本案火灾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具有主要过错,应对火灾J9九游会登录入口首页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五,被告Z某某虽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3台灭火器)积极参加救火,但自己雇用第三人C某某及C某某雇请的H某某,进行焊接违规作业,导致火灾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愿意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雇主责任。
第三人C某某述称,其受被告Z某某雇佣,被告Z某某对其无证作业的情况是明知的。被告Z某某和第三人C某某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应该在本案中另行承担责任。
第三人H某某述称,其受第三人C某某雇请在被告Z某某处从事焊接工作,第三人C某某和被告Z某某均明知其无证操作,且其是受被告Z某某的指示工作。被告Z某某和第三人C某某、H某某均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应该在本案中另行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三路五金机电城仓库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国泰电器公司,该房屋的性质为工、交、仓。五金机电城的物业管理单位为五金机电城管理公司。
L某某承租五金机电城仓库第5栋14号共1间90平方米的仓库堆放货物,仓库内防设施。双方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在仓库内只能存储自身在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经营的五金机电类相关货物,且承租方经营者主体必须在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仓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除使用照明电灯、电扇外,不得使用其它电器和生明火。因承租方违规存放易燃易爆或超负荷使用电器,及使用明火等引发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仓库内货物的安全(包括治安和防火)和保险由承租方自己负责,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火灾及其它事故导致货物受损的,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租方在承租时与五金机电城管理公司签订《仓库安全管理责任书》,约定承租方在仓库内严禁烟、火、严禁使用电、氧焊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产品;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易污染等危险物品进入仓库;必须按消防要求配置灭火器(40平方米配J9九游会登录入口首页置一台灭火器)等。L某某依据合同约定向国泰电器公司支付了租金。
Z某某承租五金机电城仓库5栋8号仓库。2018年5月4日,其雇请的C某某、H某某在其承租的仓库内使用电焊机焊接暗楼时,操作不慎引燃附近可燃物引发火灾。2020年5月23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消防大队作出东公消火认字[2018]第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中记载的火灾基本情况为:2018年4月2日15时03分,武汉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田园大道以北新城十三路以西的武汉国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五栋仓库发生火灾,当即调集吴家山、走马岭、长丰、古田、杨汊湖、天门墩、特警二中队和战勤保障大队共24辆消防车100余名官兵到场处置,15时17分,辖区主管中队吴家山中队到场,现场为单层的钢架结构仓库起火,燃烧物质为五金机电产品及橡胶制品,16时50分火势得以控制,此次火灾造成36户受灾,过火面积3600余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损失以物价部门核实为准。对起火原因的认定为:起火时间为2018年4月2日14时35分左右;起火部位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田园大道以北新城十三路以西的武汉国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五栋仓库中部8号库房内二楼西侧,该库房由Z某某承租;起火原因为:行为人H某某、C某某无证使用电焊机违规冒险作业焊接暗楼时,操作不慎引燃附近纸箱等可燃物引发火灾。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Z某某、H某某、C某某犯失火罪,本院后作出(2018)鄂0112刑初73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Z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C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被告人H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人不服上述刑事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维持了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另,C某某受Z某某雇请,H某某受C某某雇请在Z某某承租的仓库内从事电焊工作。二人均无操作电焊机的资格证。Z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调查时自认其焊接暗楼没有向仓库管理部门报备。
另查明,2019年4月22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作出东公鉴通字[2019]14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通知L某某,2018.4.2失火案中损失的物品价格为1389894元。该鉴定意见系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根据L某某自行填报的物品清查清单,委托武汉市东西湖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对物品清查清单中的物品价格进行认定作出。该局在作出价格认定时说明其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物品清查清单进行查验,查验情况为标的物系灭失物。审理中,本院曾要求L某某提供其被烧毁物品的进货凭证、买卖合同、同期的销货凭证等,但L某某称相关凭证已一并烧毁,未提供相应证据。
还查明,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于2018年6月30日在宣布消防调查报告的会议上指出国泰电器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组织消防检查,没有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同时,国泰电器公司擅自将原设计用途为丙类生产车间改为丙类仓库使用,未在仓库内设置防火墙,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仅设置了室外消火栓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导致火势迅速大范围蔓延扩展。火灾发生时,室外消火栓压力不足。
L某某因火灾导致财产受损,诉至法院,要求如诉称。各被告坚持其辩称意见,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不能调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造成L某某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在于C某某、H某某二人无证违规造作电焊机,引燃易燃物引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C某某、H某某受雇于Z某某,因二人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Z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故Z某某应对L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Z某某辩称应由C某某、H某某共同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同时,L某某承租的仓库离起火点最远,而导致火势蔓延的原因在于国泰电器公司未按照消防要求设置防火墙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国泰电器公司对损失的扩大应承担责任。另外,五金机电城管理公司作为仓库的管理方,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并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五金机电城管理公司怠于履行上述职责,未能及时发现Z某某在仓库内使用明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本院根据三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Z某某承担60%的责任、国泰电器公司承担30%的责任,五金机电城管理公司承担10%的责任。因L某某未对五金机电城管理公司主张权利,故视为其对该公司放弃主张权利,对五金机电城管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在本案中不一并处理。
关于L某某财产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消防机关负责实施消防工作,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虽然L某某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的受损物品数量及品种的真实性,但公安消防机关是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认定和统计的有权机关,在无其他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消防机关认定的经济损失的意见应当作为定案依据,故本院根据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作出的东公鉴通字[2019]14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L某某的经济损失为1389894元。
综上,Z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在承租的仓库内使用明火,不当操作,导致火灾发生。国泰电器公司在仓库内未设置防火墙等设置,导致火势蔓延,损失扩大。五金机电城管理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三者应共同对L某某承担侵权责任。C某某、H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一、被告武汉国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赔偿416968.20元;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赔偿833936.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10元(原告L某某已预缴),由原告L某某负担1731元,由被告武汉国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193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10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国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L某某与武汉国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Z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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